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第9條 法規: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9條 糾紛度量衡器鑑定測試後,鑑定機關應依測試紀錄發給雙方當事人鑑定報告,並發還所有人糾紛度量衡器。雙方當事人不得對前項鑑定報告表示異議或要求重行鑑定測試。但鑑定報告有誤繕、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雙方當事人之任一方得於收受鑑定報告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鑑定機關申請更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