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第7條 法規: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7條 鑑定機關應指定時間,通知雙方當事人至鑑定測試地點會同辦理鑑定測試;雙方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通知到場者,由鑑定機關逕為鑑定測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