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第2條 法規: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鑑定機關,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本辦法所稱公用事業單位,指提供自來水、瓦斯、電力或其他能源予用戶之營利事業單位。 本條定義的名詞 鑑定機關 公用事業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