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第10條 法規: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0條 非屬公用事業單位與用戶間因度量衡器準確度之糾紛申請鑑定,雙方當事人之任一方應填具申請書,連同鑑定費、糾紛度量衡器及其所有權人同意書,向鑑定機關辦理;其鑑定測試程序準用前三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