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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標準檢驗目
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第22條
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第22條
法規:
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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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接受本辦法補助或獎勵之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各級公、私立學校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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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辦法獎勵之獎項、獎額及獎金如下:一、團體貢獻獎: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各級公、私立學校每年五名,每名頒發…
第17條
團體貢獻獎得由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各級公、私立學校自行報名參選;個人貢獻獎應由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
第18條
曾接受本辦法補助或獎勵之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各級公、私立學校或個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再報名參選。
第19條
本辦法獎勵各獎項之甄選由委員會評審之。
第20條
接受獎勵者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虛偽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形者,度量衡專責機關經委員會決議,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
第21條
接受本辦法補助或獎勵之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各級公、私立學校或個人,應配合度量衡專責機關公開示範推廣,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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