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3條 抽測之定量包裝商品經檢測後之殘餘樣品,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應通知原持有人於三十日內憑單領回。但定量包裝商品訂有保存期限,且其保存期限未逾三十日者,應於其保存期限內領回。前項殘餘樣品屆期未領回或經聲明放棄領回者,視為拋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