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2條 定量包裝商品經抽測不合格者,生產者或輸入業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連同複測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就原加倍抽樣封存之定量包裝商品申請複測。原加倍抽樣封存之定量包裝商品,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確認後,應由申請者送樣至指定地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