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9條 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三個月至屆滿日前,證書名義人得檢附延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延展,並以一次為限。逾限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產品驗證。前項延展之申請經審查核可者,換發證書。前項換發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並依第七條第二項公告之期間核計。第一項延展之申請及審查,準用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