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8條 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型式之產品,不得重複申請產品驗證。但於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人就原登錄產品型式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產品驗證之登錄型式,應依產品之型號定之。但產品無型號者,得以規格、其他文字或編碼為之。前項型號、規格、代表文字或編碼,應具有識別之唯一性,由申請人於申請產品驗證時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