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3條 產品驗證之申請人為產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但經標準檢驗局公告之產品,委託者不得為申請人;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