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28條 法規: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8條 正字標記廠商應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廢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塗銷處分前生產製造之正字標記產品及其包裝、容器、送貨單或其他相關產品資訊上之正字標記圖式。以證書字號及其他文字表彰取得正字標記者,亦同。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廢止正字標記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不得以原處分之產品提出正字標記之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