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二章 申請 第11條 申請使用正字標記之廠商(以下簡稱申請者),應選定產品所適用正字標記品目,以生產製造工廠別提出申請。每一產品限申請一件正字標記;產品品目有分類時,以分類申請,每一分類限申請一件;同一工廠生產製造之不同產品,應分別提出申請;同一公司不同工廠生產製造之同一產品,以工廠別分別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