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3條 法規: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3條 正字標記申請及證書各項規費如下:一、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二、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三、補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四、換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但主管機關指定換發或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發證書者,不予計收。五、證書英文譯本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