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廠商,指設有外銷水產品加工廠或低溫倉儲廠之商業、法人或團體。廠商為所屬加工廠申請驗證前,應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工廠登記,並設食品安全管制小組(以下簡稱管制小組),其成員至少三人,其中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為必要成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廠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