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水產品,指水產動物類(哺乳動物類、爬蟲類、蛙類除外)產品及以其為主要成分所製成可供人食用之加工產品或複合性產品。本辦法所稱評鑑單位,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機關、法人或團體,執行事項包括書面審查、現場評鑑、(再)追查稽核、登錄事項之變更作業及停工停業案件之受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水產品 評鑑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