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9條 法規: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9條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取得外銷食品及飼料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認可登錄證書者,得於該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繼續使用;評鑑單位並得依外銷食品及飼料廠場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辦理追查稽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