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第六條附表中各種類補助計畫之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其符合補助項目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受補助單位辦理參加國際展覽之計畫,應將五成以上補助款回饋予無欠繳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參展廠商。受補助單位參加貿易局委託或補助團體組團之國際展覽,不得再享有其他補助款或優惠措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受補助單位,補助項目不重複,且符合政策需要,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