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6條 申請人辦理電子簽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應檢附之書面文件,須加註收件編號,並加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章,以郵寄、電傳、電子郵件或第二條規定之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送達貿易署;必要時,並應提供正本以供核對。前項應檢附之書面文件內容經納入簽審文件電子資料標準訊息者,得免檢附書面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