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4條 申請人申請簽審文件,應以電子簽證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以書面方式辦理:一、貿易署電腦系統故障。二、簽審文件遺失補發之申請。三、其他經貿易署公告者。前項但書之書面作業方式,由貿易署另行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