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20條 調解小組應就前條作成之建議調解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於七日內決定是否接受建議調解結果,並以書面通知調解小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