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署應建立調解小組共同調解人名冊,由貿易署、進出口公會、公證公會推薦人選,並每二年更新一次。
調解小組置共同調解人三人,由貿易署自共同調解人名冊遴選之。
調解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貿易署派兼之,處理調解小組行政、文書事務。
共同調解人與調解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迴避。
但當事人一方知悉共同調解人對調解案件有利害關係,而未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共同調解人拒絕或無法進行調解工作時,貿易署應更換人選。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18條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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