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11條 檢驗機構查證出進口人間之契約價格時,下列項目不得列入查證。但進口國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在進口國生產並在該國境內銷售之貨品價格。二、非自我國輸出貨品之價格。三、生產成本。四、武斷或虛構之價格或價值。五、在我國之零售價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