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五章 產地之標示 第16條 輸出貨品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樣出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