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三章 商標之標示 第11條 輸出貨品標示之商標,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