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三章 簽證規定 第13條 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簽證之日起六個月。但對特定貨品之輸入或自特定地區輸入貨品,得核發有效期限較短之輸入許可證;經經濟部或貿易署核准專案輸入之案件,得核發有效期限較長之輸入許可證。申請人預期輸入貨品不能於有效期限內裝運者,得於申請時敘明理由並檢附證件,申請核發有效期限較長之輸入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