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法規: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6條 海關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應於每月十五日及月底後五日內彙齊逕繳本基金國庫存款戶,並於次月五日前造具收入月報表二份送本部國際貿易署,該署得視需要派員稽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