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13條 法規: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3條 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九條、第十二條之受損企業、受損勞工認定事宜,得向相關機關(構)或企業、團體要求提供資料等必要之協助。前項資料之範圍、協助之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