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單一服務窗口,辦理下列事項:一、本條例與其他因應貿易自由化輔導政策、措施之宣導、說明及諮詢。二、受理並協助企業、勞工申請受損認定與撰擬改善調整計畫書等相關事項。三、宣導並協助企業有效利用各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優惠性措施。四、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相關調整支援措施執行成效報告。五、協助主管機關調查產業及市場狀態。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