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3條 民眾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貿易署提出:一、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二、被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