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34條 法規: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本法規已於 2024-11-14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六章 格式剖繪 第34條 憑證機構就憑證之格式剖繪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一、版本序號。二、憑證擴充欄位。三、演算法物件識別碼。四、命名形式。五、命名限制。六、憑證政策物件識別碼。七、政策限制擴充欄位之使用。八、對關鍵憑證政策擴充欄位之語意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