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六章 格式剖繪

條文:
第34~36條(共 3 條)

本法規已於 2024-11-14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憑證機構就憑證之格式剖繪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版本序號。
二、憑證擴充欄位。
三、演算法物件識別碼。
四、命名形式。
五、命名限制。
六、憑證政策物件識別碼。
七、政策限制擴充欄位之使用。
八、對關鍵憑證政策擴充欄位之語意處理。
憑證機構就憑證廢止清冊之格式剖繪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版本序號。
二、憑證廢止清冊及憑證廢止清冊擴充欄位。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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