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憑證機構就憑證之格式剖繪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一、版本序號。二、憑證擴充欄位。三、演算法物件識別碼。四、命名形式。五、命名限制。六、憑證政策物件識別碼。七、政策限制擴充欄位之使用。八、對關鍵憑證政策擴充欄位之語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