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25條 法規: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本法規已於 2024-11-14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四章 非技術性安全控管 第25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紀錄歸檔事項:一、所記錄事件之類型,應包括所有驗證憑證內容所必須之檔案資料。二、歸檔保留期間。三、歸檔之保護。四、歸檔備份程序。五、紀錄對於時戳之要求。六、紀錄檔處理頻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