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13條 法規: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本法規已於 2024-11-14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一章 總則 第13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用戶是否得請求退費;用戶得請求退費者,並應載明請求退費之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