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6條 法規: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6條 銀樓業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蓋用申報單位之戳章後,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前項申報資料應以原本方式留存至少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