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第12條 法規: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2條 銀樓業應由負責人或指派之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之執行,並應定期進行內部稽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