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11條 法規: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1條 銀樓業應評估其洗錢及資恐風險,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至少涵蓋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二、備置並每二年更新風險評估報告。三、於經濟部要求時,提供風險評估報告。銀樓業於運用新科技拓展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已辨識之洗錢或資恐風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