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10條 法規: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0條 銀樓業應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其方式如下:一、銀樓業負責人或指派專責人員應至少每二年參加一次政府機關、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法人或團體等辦理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教育訓練。二、銀樓業應就新進員工安排職前訓練,以瞭解有關規定及責任。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得安排與其他專業訓練一併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