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 第7條 法規:電子簽章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相關法規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 第7條 依法令規定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但應核對筆跡、印跡或其他為辨識文書真偽之必要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內容可完整呈現,不含以電子方式發送、收受、儲存及顯示作業附加之資料訊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