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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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條文件及簽章之使用,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
- 第6條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一、使用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許可之憑證機…
- 第7條依法令規定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但應核對筆跡、印跡或其他為…
- 第8條文書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保存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前項電子文件,得併同保存其發…
- 第9條電子文件以其進入發文者無法控制資訊系統之時間為發文時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約定或公告。電子文件以…
- 第10條電子文件以發文者執行業務之地為發文地;收文者執行業務之地為收文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約定或公告。…
- 第11條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依法律排除其適用。行政機關得就第五條與第八條之應用技術及程序另為公告,其公告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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