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 第20條 法規:電子簽章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相關法規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20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機關依原第四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二年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