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 第10條 法規:電子簽章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相關法規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 第10條 電子文件以發文者執行業務之地為發文地;收文者執行業務之地為收文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約定或公告。發文者或收文者有二個以上執行業務之地,以與主要交易或通信行為最密切相關之業務地為發文地或收文地;主要交易或通信行為不明者,以執行業務之主要地為發文地或收文地。發文者或收文者未有執行業務地者,以其住所為發文地或收文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