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5條 法規: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者。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歲以上之人遊藝者。電子遊戲場業在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前項所稱同一營業場所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