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4條 法規: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前項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其分類如下:一、益智類。二、鋼珠類。三、娛樂類。前項分類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電子遊戲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