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38條 法規: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8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電子遊戲場業,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未申請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