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38~39條(共 2 條) 法規: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38條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電子遊戲場業,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未申請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 第39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