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38~39條(共 2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電子遊戲場業,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未申請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