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35條 法規: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5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併將其機具沒入銷毀;其涉有賭博或妨害風化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