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31條 法規: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1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業,並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