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29條 法規: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四章 罰則 第29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