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25條 法規: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四章 罰則 第25條 擅自變更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機具類別或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